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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方翠劳动争议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9)浙0782司救执21号

案由与程序
劳动争议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9-11-29
地区
义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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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翠与被执行人义乌电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翠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85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9年1月14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义乌劳人仲案〔2018〕2558号仲裁裁决书,由义乌电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方翠工资14000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赔偿义务,方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浙0782执5710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方翠司法救助金85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洵敬审判员:陈因审判员:王宁法官助理:金贤俐

书记员:郑婧

引用法律

《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