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李大从,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救助申请人李大从以其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李大从称:李大从与被执行人湘潭江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未能执行到位,申请人李大从在江华工贸公司下岗后,身体不好,一直未外出工作,家里有年老体弱的老母亲需要赡养,还有正在读书的小孩需要抚养,家里靠丈夫外出打工来维持,没有其他固定的经济来源,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5094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李大从系江华工贸公司职工。2015年5月27日江华工贸公司停止生产,职工回家。在此之前公司仅支付申请人李大从工资至2015年3月,4、5月份的工资一直未结。2015年6月起,姜畲镇镇政府多次出面调解双方纠纷。调解期间江华工贸公司造表确认了欠付工资的数额,并口头承诺将尽快结清。后申请人李大从向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江华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李大从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湘030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湘潭江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大从2015年4、5月份工资合计5094元。因江华工贸公司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9年8月14日,申请人李大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11月26日,该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另查明,原金陵村现为姜畲村。救助申请人李大从的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区姜镇姜畲村民委员会及姜畲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李大从在江华工贸公司下岗后因健康原因未外出工作,母亲患有慢,需长期服药,大女儿现为幼师,收入不高,小女儿仍在上学,丈夫靠种田、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困难。李大从也未因该案接受过赔偿或救助。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华工贸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难以执行到位。申请人李大从在该公司下岗后,因健康原因一直待业在家,母亲患有慢,需长期服药,大女儿现为幼师,收入不高,小女儿仍在上学,丈夫以务农、打零工维持生计,也未因该案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其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李大从5094元司法救助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