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刘香明,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救助申请人刘香明以其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刘香明称:自己诉湖南润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湖南润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380元。执行中未执行分文,现本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4380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2018)湘0121民初7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湖南润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刘香明工资43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润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未果。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刘香明因在家务农,无其他生活来源,加上案件执行未果,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刘香明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且不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刘香明司法求助金31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