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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颜贤勇劳动争议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9)川1324司救执31号

案由与程序
劳动争议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9-02-26
地区
仪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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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颜贤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4日,户籍地营山县,现住仪陇县。

救助申请人颜贤勇与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救助申请人以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未及时得到履行,现家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意外造成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颜贤勇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