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颜贤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4日,户籍地营山县,现住仪陇县。
救助申请人颜贤勇与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救助申请人以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未及时得到履行,现家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意外造成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颜贤勇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