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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9)晋0525司救执13号

审理法院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劳动争议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9-09-11
地区
泽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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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申卫喜,男,1962年5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浪井村人。

救助申请人申卫喜以其在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申卫喜称:其与泽州县诚信鼎模具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525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为:原告申卫喜在被告泽州县诚信鼎模具加工场工作时受伤,调解内容为: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护理费、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33500元等。因被执行人现已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常年有病、生活困难,特申请予以救助33500元。

经审查查明,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为:原告申卫喜在被告泽州县诚信鼎模具加工场工作时受伤,调解内容为: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护理费、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33500元等。申请人没有在执行程序中获得赔偿。另查明,救助申请人申卫喜无经济来源、常年有病、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申卫喜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的情形。我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标准为5639元/月。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申卫喜司法救助金335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泽州县人民法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