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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刘国军与薛效杰、河北联众橡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景民二初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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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国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效杰,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河北联众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博,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吴桥县桑园镇昆仑道南首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军与被告薛效杰、河北联众橡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俊恒

书记员:陈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