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效杰,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河北联众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博,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吴桥县桑园镇昆仑道南首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军与被告薛效杰、河北联众橡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俊恒
书记员:陈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