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谭文成与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15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谭文成。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

准许原告谭文成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文成负担。

审判员:桑伟强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