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文成。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
准许原告谭文成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文成负担。
审判员:桑伟强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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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文成。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
准许原告谭文成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文成负担。
审判员:桑伟强
书记员:茹亮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