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耐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鹏飞,董事长。被告锦进(青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斗和,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耐特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5元,撤诉减半收取3307.5元,保全费2267元,共计5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燕审判员:王宏伟代理审判员:刘伟伟
书记员:王淑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