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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青岛耐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与锦进(青岛)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胶商初字第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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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耐特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鹏飞,董事长。被告锦进(青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斗和,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耐特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5元,撤诉减半收取3307.5元,保全费2267元,共计5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燕审判员:王宏伟代理审判员:刘伟伟

书记员:王淑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