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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青岛广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香雪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胶商初字第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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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广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鲁,执行董事。被告青岛香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成彦,女,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玉鹏、郭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霖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4元,撤诉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燕审判员:王宏伟代理审判员:刘伟伟

书记员:王淑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