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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户民初字第00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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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房,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建萍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