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新房,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建萍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