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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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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广志,该公司职员。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勇

书记员:米亚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