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广志,该公司职员。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勇
书记员:米亚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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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广志,该公司职员。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勇
书记员:米亚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