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国利,农民。被告陈铁,成年,其他不详。被告张秀平,成年,其他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利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宋国利负担。
审判长:孙连兴审判员:苏玉荣人民审判员:黄宝永
书记员:冯兴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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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国利,农民。被告陈铁,成年,其他不详。被告张秀平,成年,其他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利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宋国利负担。
审判长:孙连兴审判员:苏玉荣人民审判员:黄宝永
书记员:冯兴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