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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宋国利与陈铁、张秀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玉民初字第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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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国利,农民。被告陈铁,成年,其他不详。被告张秀平,成年,其他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利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宋国利负担。

审判长:孙连兴审判员:苏玉荣人民审判员:黄宝永

书记员:冯兴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