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明,合阳县婚姻家庭维权中心主任。被告王映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晓娟,女,汉族,系被告王映军妻子。
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映军、赵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红丽人民陪审员:雷登文人民陪审员:曹稳现
书记员:王英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