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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王映军、赵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合民初字第0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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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明,合阳县婚姻家庭维权中心主任。被告王映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晓娟,女,汉族,系被告王映军妻子。

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映军、赵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红丽人民陪审员:雷登文人民陪审员:曹稳现

书记员:王英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