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勤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斌、石磊。被告:温州鹿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被告:林凡。被告:金淑敏。被告:林长泉。被告:邱旭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鹿丰物流有限公司、林凡、金淑敏、林长泉、邱旭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计2605元,由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方素平
代书记员:徐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