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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榆林市恒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焕焕、尚亚伟、屈芙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吴民初字第0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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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榆林市恒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曹虎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焕焕,男,汉族。被告尚亚伟,男,汉族。被告屈芙蓉,女,汉族。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辛润书

书记员:冯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