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法定代表人汪汉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郁盈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新春。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徐东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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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亿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法定代表人汪汉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郁盈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新春。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徐东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