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户籍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夏某,户籍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甘晓
书记员:曾天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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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户籍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夏某,户籍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甘晓
书记员:曾天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