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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桂芳与夏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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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户籍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夏某,户籍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甘晓

书记员:曾天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