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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执字第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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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站**。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徐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长勇审判员:贾延涛审判员:颜梅芳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