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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魏国亮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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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国亮。被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18831041。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南沙,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魏国亮在本院判决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国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0.26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35.1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267.57元,由原告魏国亮负担。

审判员:甘晓

书记员: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