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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熊树荣与翁玉响、翁玉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南法民初字第1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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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熊树荣,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翁玉响,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翁玉寿,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树荣与被告翁玉响、翁玉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树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树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收取800元,由原告熊树荣负担。

代理审判员:覃峰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