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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6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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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法定代表人:冯亚丽,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天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陈懿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浙江天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5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浙江天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以15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姚望代理审判员:周敬涛代理审判员:孙兵

书记员:郑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