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
暨市暨阳路158号。负责人:郭世清,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胜,系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被告:陈新桥,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上方口村。被告:楼雪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周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陈新桥、被告楼雪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被告已将所贷的款项及逾期利息全部归还结清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9元,依法减半收取94.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
审判员:魏志诚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