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肖飞,诸暨市人
住诸暨市街亭镇下董村245号。被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游县东华街道龙兰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玮玮。被告:李昌生,住浦江县人民东路211号。被告:陈红霄,江县人民东路211号。被告:赵剑艺,江县岩头镇岩三村西山路16号。被告:陈美琴,江县岩头镇岩三村西山路16号。被告:浙江荣昌纸业有限公司。华街道龙兰路151号。法定代表人赵剑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肖飞与被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昌生、陈红霄、赵剑艺、陈美琴、浙江荣昌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昌纸业有限公司已被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重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鑫耿
书记员:许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