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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马迪飞、傅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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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21号。负责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被告:马迪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马村612-3号。被告:傅华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荣怀中学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马迪飞、被告傅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对被告马迪飞、被告傅华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95元,依法减半收取2797.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姚望

书记员:吴宵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