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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杨友祥、姚文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镜民二初字第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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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董吴,行长。被告:杨友祥,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姚文友,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杨友祥、姚文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友祥、姚文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友祥、姚文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宁攸文

书记员:朱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