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玉玲,行长。被执行人汪春生,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尚学凤,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尚学凤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尚学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华维
书记员:强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