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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与汪春生、尚学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镜执字第000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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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玉玲,行长。被执行人汪春生,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尚学凤,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尚学凤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尚学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华维

书记员:强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