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美荣。被告付光勇。被告李昶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荣与被告付光勇、李昶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美荣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美荣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美荣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谢晶
书记员:李春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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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美荣。被告付光勇。被告李昶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荣与被告付光勇、李昶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美荣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美荣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美荣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谢晶
书记员:李春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