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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蒋美荣与 付光勇、李昶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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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美荣。被告付光勇。被告李昶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荣与被告付光勇、李昶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美荣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美荣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美荣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谢晶

书记员:李春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