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星海,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赖琼阶,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郭媛,女,布依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刘鹏,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刘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