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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与张平、刘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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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托代理人袁槐亮。被告**。被告刘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与被告**、刘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雪梅

书记员:张玉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