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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诉刘娜、何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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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行长。被告刘娜。被告何国强。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行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1元,由原告农行总府支行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叶红

书记员: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