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被告杨智贵。被告刘淑星。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98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万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以其已与被告杨智贵、刘淑星、万国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行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1959元。由农行蜀都支行自行负担。
审判员:肖彬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