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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农行蜀都支行诉杨智贵、刘淑星、万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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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被告杨智贵。被告刘淑星。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98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万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以其已与被告杨智贵、刘淑星、万国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行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1959元。由农行蜀都支行自行负担。

审判员:肖彬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