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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洪明、牛子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乐唐商初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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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表人高明,理事长。被告牛洪明。被告牛子顺。被告牛洪英。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420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国泉审判员:刘强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曹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