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勋文。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李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勋启,村主任。
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李勋文。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李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勋启,村主任。
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