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成孝。被执行人李连孝。被执行人李宗孝。被执行人李福孝。
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6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3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金光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