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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双英、臧瑞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执字第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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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双英。被执行人臧瑞花。被执行人刘双林。被执行人刘振武。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双英、刘双林、臧瑞花、刘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督字第12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