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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连成、于观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执字第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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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被执行人徐连成。被执行人于观太。被执行人孙明义。被执行人徐志军。

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金汉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