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被执行人徐连成。被执行人于观太。被执行人孙明义。被执行人徐志军。
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金汉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