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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与金岩、刘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磐民二初字第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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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女,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金岩,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晓兰,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诉被告金岩、刘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金岩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刘晓梅

书记员:许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