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清,三沟信用社主任。被告刘树申。被告邢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树申、邢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广胜
书记员:董雨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