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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孙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住房城建支行与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龙民二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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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住房城建支行。负责人符玉伟,行长。被告孙丽。被告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柳青,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宇青,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住房城建支行与被告孙丽、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戡审判员:赵春香人民陪审员:江海居

书记员:段昌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