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全龙,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礼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礼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礼议在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礼议(身份证号:46********)在海口海关的每月工资3000元至本院账户,从2014年2月份起每月提取直至付清90392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运坤审判员:蒙江代理审判员:林志飞
书记员:吴坤峻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