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聪。被执行人彭再兰。
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聪、彭再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生效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吴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