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占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彦昌。委托代理人魏国文。被执行人郭原林。被执行人李海云。被执行人张喜贵。被执行人郭元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原林、李海云、张喜贵、郭元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郭原林、李海云、张喜贵、郭元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查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10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