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被告高家庄塑料编织厂。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与被告高家庄塑料编织厂、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兰庄信用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耀勇代理审判员:张祥全人民陪审员:崔治国
书记员:崔治国(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