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雪荣。被告田海涛。被告刘增庭。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由原告杜雪荣负担。
审判长:董立超审判员:韩军富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毕双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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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雪荣。被告田海涛。被告刘增庭。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由原告杜雪荣负担。
审判长:董立超审判员:韩军富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毕双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