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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杜雪荣与田海涛、刘增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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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雪荣。被告田海涛。被告刘增庭。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由原告杜雪荣负担。

审判长:董立超审判员:韩军富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毕双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