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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相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1)涉民初字第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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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被告李相太,男,57岁,汉族,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有田

书记员:温长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