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被告李相太,男,57岁,汉族,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有田
书记员:温长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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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被告李相太,男,57岁,汉族,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有田
书记员:温长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