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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海霞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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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被执行人江海霞,农民,。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辉东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