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被执行人江海霞,农民,。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辉东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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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被执行人江海霞,农民,。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辉东
书记员:刘保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