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姚海峰
申请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姚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春田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