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光权,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春泽,该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逾,该司法律顾问。被告深圳市怡中光电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祖喜,该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卜发林,该司董事长。被告吴祖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卜发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楚建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谢寒(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