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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中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吴祖喜楚建德卜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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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光权,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春泽,该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逾,该司法律顾问。被告深圳市怡中光电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祖喜,该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卜发林,该司董事长。被告吴祖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卜发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楚建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谢寒(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