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罗希尔,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小明,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林小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77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94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小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777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